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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銓敘部民國109年5月5日部法一字第10949292981號令暨其附表影本及「銓敘部就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1份(1090505生效)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09年5月5日部法一字第10949292981號令暨其附表影本及「銓敘部就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解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所定條文係原則性規範,各機關實務運作及公務員適用服務法相關規定疑義,歷係由本部以行政令函解釋加以補充,基於公務員行為義
務規定宜配合時代需要及社會環境變遷予以適度調整,為期公務員行為義務規範更臻合宜,本部於108年定期編修「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時,就原彙編(106年12月版)所收錄之服務法相關解釋通盤重行檢討,嗣就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令」、「公職」及「業務」之認定標準,以本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周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並先行停止適用28則相關解釋,合先敘明。
二、茲以本部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供各機關應用參閱,已行之多年,前述本部重行檢討原彙編(106年12月版)所收錄之服務法相關解釋,其中部分解釋因相關法規已有明文、原解釋已無適用情形,或本部原見解根據權責機關解釋有所變更等由,應予停止適用且不再收錄於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業經旨揭本部本(109)年5月5日令停止適用在案。為避
免各機關或公務員誤續援用上述解釋,爰彙整該等解釋之日期、文號及停止適用原因如旨揭一覽表,請轉知所屬機關同仁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