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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本部以旨揭令釋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二、初任公務人員或現職公務人員復應考試錄取者之休假日數核計方式,說明如下:
(一)初任公務人員應俟其考試錄取訓練期滿並經正式派代任用後,併計相關得採計之休假年資,於1月派代者,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之日數,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至於2月以後派代者,則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其派代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二)現職公務人員因復應考試錄取分配機關實施訓練,於該段訓練期間經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行派代者,以其屬請假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務人員因轉調(任)年資銜接,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之情形,是渠等人員之休假得賡續實施。
(三)現職公務人員因復應考試錄取分配機關實施訓練,於該段訓練期間未經以其原具任用資格先行派代者,以其屬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規定所稱年資未銜接之情形,是有關其休假日數之計算,應俟渠等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派代任用後,併計相關得採計之休假年資,依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規定,按其派代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至上開人員如於派代當年度另具有經本部銓敘審定有案之任職年資,得將該段任職年資合併其當年度經派代後之在職月數,計算其當年度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
三、本部歷次解釋與前開規定不合者,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