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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倘於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期間,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並已加保之適用規定

一、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後,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者,得於復職(聘)並補薪時,追溯加保。倘於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除職務期間,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並已加保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是類人員於復職(聘)補薪並辦理加保時,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不參加本保險;或繼續參加本保險,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二)選擇繼續加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得併計成就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之條件,並依本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二、本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110年10月22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