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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施行,相關法規條文涉及新機關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業自同日變更為新機關

主旨:為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新機關)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施行,相關法規條文涉及新機關掌理事項者,其管轄機關業經本部以112年4月28日部規字第11255662791號公告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30日起變更為新機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檢送「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調整以112年4月30日作為新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調整生效日者之變更管轄機關法規條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