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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陞遷時,除出缺職務原職系外,得併同考量將該職務得改歸之其他職系,亦納為該職務之職系,並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符機關彈性用人需求並適度保障公務人員陞遷機會,各機關辦理陞遷時,除出缺職務原職系外,得併同考量將該職務得改歸之其他職系,亦納為該職務之職系,並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依規定辦理陞遷,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2月19日部銓一字第1084882956號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二、依銓敘部97年8月27日部銓一字第0972971526號電子郵件略以,各機關職缺辦理陞遷時,茲為利各機關實務作業,並兼顧公務人員陞遷管道,除出缺職務原職系外,得將該職務依職務歸系辦法相關規定得改歸之其他職系,據以認定具有擬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人員,依規定辦理陞遷。
三、另為符合陞遷應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之意旨,各機關職缺辦理外補公開甄選如經審酌後,擬將具有該職缺得改歸之全部職系或部分職系任用資格人員亦納為甄選對象,除出缺職務原職系外,應將該職缺得改歸職系併於機關甄選公告內同時載明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