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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別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之助學金疑義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別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之助學金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109年5月18日原民教字第1090028460號書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
三、旨揭疑義經轉准前開原民會109年5月18日書函以,依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發給之助學金【含一般助學金及(中)低收入戶助學金】要求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一定門檻,且各大專校院係就有限名額擇優核發,係屬「獎學金」性質。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旨揭實施要點助學金者,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9年11月15日局給字第09900271811至09900271814號函、100年2月11日局給字第1000023236號函及本總處106年12月8日總處給字第1060063102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其他函釋與本函意旨不符部分,亦同時停止適用。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本函發文日前已依前開相關函文准駁之處分,相對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而確定,或已經行政救濟程序而確定者,不受本函影響;未確定之案件(例如:尚未申請、已申請但機關尚未准駁、尚在行政救濟期間內、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案件)依本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