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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業經廢止,並自即日生效(110年2月25日)

主旨:「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補償金發放注意事項),業經本部以民國110年2月25日部退二字第1105328043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旨揭補償金發放注意事項已無適用對象,有關補償金之計算、發放方式、作業程序及附表等規定,爰無規範必要,又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業配合公教人員退撫法規之修正,併就實務作業檢討不合時宜之規範,已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修正施行,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及第4款規定廢止補償金發放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