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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於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因特殊考量須報請本院核准繼續擔任疑義

主旨:有關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於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因特殊考量須報請本院核准繼續擔任一案,請查照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第1項第2款、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2款等,均訂有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或月退職酬勞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之退休人員,再任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因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具特殊考量須報請本院核准繼續擔任之規定。
二、為使權責相符並簡化行政流程,前開依規定須報請本院核准之案件,除該董(理)事長及執行長人選選派前須經本院核可之職務,仍維持由主管(監督)機關函報(或簽報)本院核可之作業程序外,其餘人選選派前無須報經本院核可者,自即日起均授權由各主管(監督)機關自行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