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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豬瘟問與答

非洲豬瘟問與答

 

一、請問目前中國大陸非洲豬瘟疫情狀況?

說明:詳細即時資訊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7470

 

二、請問非洲豬瘟可能入侵我國之風險路徑?

說明:

(一)旅客攜帶肉類產品

1.韓國於107年8月26日自來自瀋陽旅客所攜帶水餃、香腸,檢驗出非洲豬瘟病毒基因片段,日本於107年10月22日自中國大陸北京前往北海道旅客攜帶之香腸及我國於107年10月30日首例自小三通旅客攜帶之香腸檢測出有非洲豬瘟病毒基因片段,證實旅客攜帶肉類產品具高度風險。

2.有關違規旅客攜帶肉製品回國,以已入籍我國之大陸人士居多,其次以越南籍人士次多。

(二)輸入活豬或豬肉類產品:包括航空、海運輸入、快遞貨運及郵寄輸入。惟依現行規定,中國大陸所有畜禽動物及畜禽肉類產品均禁止輸入。

(三)走私活豬或豬肉產品:86年3月我國首次爆發之口蹄疫,推測最有可能是因自大陸走私活豬及豬肉來臺而傳入。

(四)飛機、船舶廚餘。

(五)小三通。

(六)臺南郵件處理中心111年度陸續自泰國郵包中,檢出含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案例,顯示亞洲地區非洲豬瘟的疫情仍相當嚴峻。擅自從非洲豬瘟疫區輸入含肉製品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裁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民眾如收到郵遞寄送應檢疫的肉類製品,未繳交至防檢局及所轄分局或農業局動物防疫保護處,收件人將依同法裁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問如何防範走私活豬或豬肉產品?漁船船員涉嫌走私疫區肉製品之處罰為何?

說明:

(一)政府宣導動物檢疫法規及強化邊境走私制

1. 製作動物檢疫法規宣導海報,張貼於各漁港之出入口。

2. 請漁業署透過各區漁會等漁民團體,向漁船船員強力宣導禁止攜帶肉類產品(含廚餘)入境我國。

3. 藉漁業廣播電臺等媒體加強宣達相關動物檢疫法令規定。

4. 政府加強與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及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 巡署之合作機制,強化邊境查緝走私。

(二)漁船船員涉嫌走私疫區肉製品者,其涉及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或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應處以刑責部分,將由查緝機關移請當地檢察署偵辦;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依規定申請檢疫部分,得依該條例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

 

四、倘國內爆發非洲豬瘟疫情,請問發病豬場及周邊畜牧場採取處置方式是如何處置?

說明:

(一)案例確診發生豬場全場豬隻撲殺。

(二)案例確診豬場半徑 3公里豬場移動管制,防疫機關派員進行臨床檢查,至少 14天後無案例再發生,始可解除移動管制。

 

五、臨床發現非洲豬瘟疑似案例,經採樣後送驗需多久時間可知道結果?

說明:動物防疫機關採集豬隻檢體後,會立即送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核酸檢測,初步檢驗結果期程約 2 天。

 

六、萬一感染非洲豬瘟,隱匿疫情會如何?

說明: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40條規定,未依規定主動通報者,除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其撲殺動物亦不予補償。

 

七、廚餘養豬規範目前為何?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自110年10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以下合稱廢棄物)至豬隻飼養場所。但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之飼養規模達二百頭以上,且該廢棄物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核准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二)自110年10月1日起,前點禁止搬運之廢棄物為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豬隻飼養場所不得使用。
(三)違反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裁罰:
   (1)違反上述事項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2)違反上述事項二,依飼料管理法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四)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之飼養規模達二百頭以上,且該廢棄物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核准再利用者,仍需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34條規定,廚餘應經高溫90℃以上、蒸煮至少1小時,始可餵飼豬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