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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棄養毛孩 依動保法可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統計自民國106年至107年10月份為止,棄養案遭受裁罰已高達41件,並累計行政罰鍰金額將近120萬元,動保處強烈呼籲民眾不可以有此行為,切勿以身試法。
動保處處分棄養寵物的案件主要有四個類型:一、飼主丟棄所飼犬貓被民眾拾獲送交收容所,二、動物管制隊捕捉或救援被棄置毛小孩,但經動物之家通知飼主認領,遭到拒絕領回之案件,三、自行開車將幼犬棄置於人煙稀少處,四、飼主將動物交付動物醫院醫療或寵物店進行住宿或美容,即斷絕聯繫不予聞問,丟棄所飼動物。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法棄養動物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沒入動物,並不得再飼養依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及認養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收容之動物外,亦不得再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處分額度之高,不得不慎。
動保處呼籲,毛小孩是人類最好的朋友,養牠就要一輩子,不離不棄。當民眾在購買或認養毛小孩之前應先謹慎考量自身能力,不要因一時衝動而飼養,飼養後亦不得任意棄養,真的没有辦法再飼養時,應該透過親朋好友等各種管道,幫牠找一個新主人,棄養毛小孩不但違法而且會造成流浪犬的增加。
新聞連絡人: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莊惟超副處長
連絡電話 :(06)6322899分機18  


圖一、被不良飼主棄養的毛孩,其無辜可憐的模樣,令人不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