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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地方特考)錄取分配機關(人事、主計、政風)一條鞭體系訓練人員,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限制轉調期間之調任機關範圍

一、本案經函准考選部民國107年1月3日選特四字第1060005817號書函略以,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關於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規定,係以轉調之機關、學校為其限制標的。次查現行地方特考考試規則第9條,以考試及格後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服務3年,及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以外機關之規定,其限制轉調之規範目的及限制標的與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亦無不同。
二、依前開考選部書函,有關公務人員高普初等考試及地方特考錄取人員,分配至一條鞭體系訓練,如該一條鞭係屬機關內部單位,其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限制轉調期間,調任同一機關內部具任用資格之非一條鞭體系職務,未涉及限制轉調規定。另如擬據以調任人員,仍須符合任用及陞遷等相關法規規定,併予敘明。
三、檢附考選部前開書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