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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修正(107年1月1日施行)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八日酌增六日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