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職務代理人於例假日奉派加班併計工作日之認定標準,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10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第4項)第1項所稱連續10個工作日,指扣除例假日後,連續出勤合計達10個工作日。但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得併計工作日;……」次查本部92年3月3日部銓二字第0922222469號電子郵件略以,職務代理人於例假日奉派加班,如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上開工作日應經機關(單位)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為全日加班(加班時數達8小時)始得併計,2個例假日各加班2小時或4小時,尚無法併計為工作日。
二、茲以現行實務上,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核派代理職務之首日如為下午半日或其代理結束之末日為上午半日,得計算為0.5個工作日(按:相當於上班4小時),並據以按比例計算代理期間之代理職務加給。是以,基於衡平性考量,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如當日加班時數已達4小時,得予計算為0.5個工作日;惟為避免代理職務加給之支給條件過寬,其於加班當日所餘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或於不同例假日各加班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均無法併計為工作日。
三、本部前開92年3月3日電子郵件及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