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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得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如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否不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1款及第2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二、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其共同生活期間依前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第2項)公務人員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復查本部民國107年5月29日部銓四字第1074511025號函略以,考量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確實難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基於人道關懷,以及落實照護公務人員之意旨,同意夫妻均為公務人員,得以養育3足歲以下雙(多)胞胎子女事由,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二、茲依前開本部107年5月29日函意旨,考量同時育有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與養育雙(多)胞胎子女相同,亦確實難由夫妻之一方獨自照顧,爰同意公務人員得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