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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國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一覽表」各1份(110年12月10日修正)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10年12月10日部法三字第11054087371號令影本及修正後之「民國109年1月16日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前之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得予適用之修正後職系一覽表(以下簡稱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按考試院於10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將原96個職系、43個職組修正調整為57個職系、25個職組,爰有關公務人員職系之任用及調任,自109年1月16日起均應依上開修正後規定辦理;又是日前考試職系及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後續得適用
之職系,前經本部以108年9月18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1號令(以下簡稱本部108年9月18日令)訂定發布補充規定,並擬具旨揭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於同日以部法三字第10848560642號函知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供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任用之參考。
二、鑒於本次通盤檢討職系設置、職組區分,係為簡化公務人員職系,於合理範圍內增加人員調動彈性,藉此培育公務人員兼具多專業性及通才能力,又為期強化保障公務人員職系調任權益,經重行檢討本部108年9月18日令第2點有關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經修正調整之職系適用補充規定,將
「須銓敘審定調整後新職系有案後,始得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修正為「並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亦即除銓敘審定有案職系名稱未經修正者,現已得按該銓敘審定有案職系資格,依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外,其餘銓敘審定有案職系經修正調整者,亦視為已
銓敘審定調整後新職系有案,而得依一覽表有關該新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如旨揭本部110年12月10日令,同時配合修正前開適用修正職系一覽表,作為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調任或再任時職系資格認定之判斷參考。
三、至有關本部108年9月18日令第3點所稱職系經刪除或工作內涵均調整至其他職系者(按:審檢、企業管理、商品檢驗、物理及生物技術等5職系),因該等職系視為調整情形性質類同前開本部108年9月18日令第2點所稱職系經修正調整之規範情形,爰銓敘審定該5職系有案者,亦得適用旨揭令釋規定,依一覽表有關各該「視為調整」職系備註欄規定調任,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