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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111年1月18日施行)

本次修正,係刪除旨揭辦法第2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無庸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並自111年1月18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