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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業經修正發布(111年11月7日修正)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發布施行,其後僅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八條。有關國內進修費用補助,現行本辦法僅就公餘進修訂有補助規定,基於國家重大政策需要,培育優秀專業人才,增訂選送國內於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得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補助之規定,另配合機關名稱變更及省政府虛級化,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機關名稱變更,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修正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增訂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得予以補助,及選送公餘進修公務人員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受補助上限限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配合省政府已虛級化及實務運作,修正準用本辦法規定之機關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