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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部分條文業經公布,檢送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112年5月17日修正)

主旨: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部分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63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s://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陞遷法修正條文業經總統112年5月17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0961號令修正公布,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
二、修正後之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已刪除原第6款「任現職不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增訂第8款第2目「育嬰留職停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不受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之限制」等,上述規定修正後已不受不得辦理陞任限制者,自上開規定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19日)起,得依規
定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或他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惟基於各機關職缺於辦理陞遷作業程序之始,參加人員須已符合陞遷法相關規定,是用人機關職缺之甄審(選)報名作業於112年5月18日以前截止者,上述人員自無法參加該職缺之甄審(選)。
三、又本次陞遷法之修正為強化功績導向之陞遷原則,已將公務人員之陞遷由「資績並重」修正為依「功績原則」辦理,請各機關落實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之旨,擇優陞任,並使人與事適切配合,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四、陞遷法修正公布生效後,本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之陞遷法規定不符部分,均自陞遷法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19日)停止適用。至112年5月18日以前業經用人機關完成陞遷作業程序者,仍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