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聘僱職缺得由機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聘僱職缺(含年度及職務代理人)之備取人員遞補,或由現職聘僱人員改聘(僱),並免經公開甄選程序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下簡稱約僱辦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採公開甄選為原則;復查本總處103年3月10日總處組字第1030025576號書函以,機關依約僱辦法進用人員,得由機關本權責自行衡酌比照公務人員陞遷法(以下簡稱陞遷法)施行細則增列候補名額。
二、茲依前開規範意旨,考量約僱人員職缺之備取人員亦屬經公開甄選程序備用之人員,足認得以擔任該職缺相同工作內容及符合所需資格條件,同意爾後約僱人員職缺(含年度定期契約約僱人員【以下簡稱年度約僱】及職務代理人【以下簡稱職代】)得由機關本權責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其他年度約僱職缺或約僱職代職缺之備取人員;又備取人員之候補名額應參照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及第4項規
定,不得逾職缺數2倍,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另未來機關於辦理前開約僱職缺公開甄選作業時,職缺公告除應明確規範各該職缺工作內容、所需資格條件等事項外,並應將候補名額及期間,同時於外補公告載明。
三、又考量機關約僱職缺遴補做法之一致性,以對外遴補已不再限於擔任同屬年度約僱或同屬約僱職代職務,同意爾後約僱職缺如由現職約僱人員改僱時,亦不再限於同屬年度約僱或同屬約僱職代職缺,得由機關就其資格條件、僱用期間之工作績效及機關業務需要,秉用人公正原則依機關內部管理規定辦理。另本總處109年10月16日總處組字第1090042849號函所定免經公開甄選程序範圍,限於同屬年度約僱或約僱職代職缺部分,與本次解釋意旨未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至聘用人員部分,經轉准銓敘部112年3月14日部銓五字第1125541445號書函及同年5月4日部銓五字第1125569864號書函以,基於與前述約僱人員之相同考量,及審酌聘僱人員身分屬性相當,相關事項應為一致性之處理,同意聘用職缺參採上述約僱職缺之做法辦理。
五、另因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法令依據與支給報酬之規定不同,所任工作性質、職務內容、職責程度與應具之專門知能條件亦不相當,各機關聘用職缺如擬新進聘用人員時,仍以採公開甄選為宜,且不得逕由機關現職約僱人員免經公開甄選進用;約僱職缺亦不得免經公開甄選程序由現職聘用人員改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