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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死亡,且與其未再婚配偶之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人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年以上者,其未再婚配偶得依退撫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1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關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死亡,其未再婚配偶擇領遺屬年金案件,請依本部109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949490911號令釋辦理。另基於遺族權益保障之衡平考量,上述亡故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之未再婚配偶原經本部審定支領遺屬一次金者,如符合旨揭令釋規定,得重行選擇改支領遺屬年
金。爰請轉知所屬通知上述當事人得依遺屬金申請程序提出變更遺屬金種類之申請;惟該等申請改領遺屬年金者,應先返還原發之遺屬一次金,始得改支領遺屬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