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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日(111年6月22日修正;其中第12條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

主旨:公務員服務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609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考試院本(111)年7月4日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17511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業經本年6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總統令公布,上開內容並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其中除服務法第12條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日期為本年6月24日)。茲為配合上開服務法修正公布,各機關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依服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得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所屬機關(構)每日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得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學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行政院得配合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二)依服務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應就所屬機關(構)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情形,分別訂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
(三)依服務法第12條第6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應針對業務性質特殊實施輪班輪休公務員,於維護渠等健康權之原則下,訂定符合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之勤休規範,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四)依服務法第13條第4項規定,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應就非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人員,分別訂定公務員請假之假別、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依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就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訂定經商及兼職相關事項辦法。
(六)依服務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就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應列冊並送本部備查。茲檢附「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調查表」,請各該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依式填列並於文到1個月內送本部備查。
(七)以本次服務法就發表言論、經商、兼職及適用對象等規範已有大幅修正,現行服務法相關函釋(按:本部編印之銓敘法規釋例彙編108年12月版本)本部將另行函知,就其中部分或全部停止適用,各機關如遇服務法相關疑義,請依新修正公布之服務法規定辦理。
三、本部業修正「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人事管理項下(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646&Type=1&Index=5),併請貴機關嗣後辦理所屬人員及新進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以上開修正後之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