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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修正發布(111年7月15日修正)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10017397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