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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111年4月15日修正),第39條及第44條並溯自111年1月18日施行

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部分條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四條溯自111年1月18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性別工作平等法等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業經本府勞工局111年3月25日南市勞安字第1110408553號函核備在案,請各機關學校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將函附之工作規則於工作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所屬約用人員周知。
三、檢附旨揭修正之工作規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