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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民國109年8月5日勞動條4字第1090130735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部上開函說明二:「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明定職場性騷擾之定義,同法第13條規定略以,雇主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項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復按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具公務人員身分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情事,其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公務人員相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三、按本會為明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之因應處理措施,以保護其權益,前以108年12月16日公訓字第1082160521號函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遭受性騷擾事件處理須知」名稱及全文,並通函各主管機關在案。查該須知業已明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因訓練而遭受性騷擾時,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起申訴、訓練機關(構)學校受理申訴調查機制及應立即採取之補救措施等,請各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機關(構)學校確實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及該須知規定辦理,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以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