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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對於考績年度內經查證有後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所列情形者,建議考列丙等,惟機關仍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主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應落實考績覈實考評意旨,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並維護公務人員之廉能官箴,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對於考績年度內經查證有後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所列情形者,建議考列丙等,惟機關仍應本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立法意旨,綜合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並應避免重複考評。
二、本部102年1月3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檢附「受考人考績建議考列丙等事由一覽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