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1-26 |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部分條文修正(107年11月19日修正) |
107-11-22 | 檢送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07年11月1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3條、第10條、第1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1071116修正) |
107-11-21 | 聘僱人員選擇將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年資改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者,其於同年6月30日以前已提繳之公、自提離職儲金本息,得申請發還 |
107-11-21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及附表(1071118修正) |
107-11-21 | 檢送銓敘部修正後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全文、第13點、第14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對照表及考績(成)通知書各1份 |
107-11-21 | 107年6月23日修正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3條第3項至第6項,增訂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107年6月23日以後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 |
107-11-16 | 直轄市、縣(市)制定之行政法人自治條例,如增列「遴聘政府機關代表兼任董、監事」及「由監督機關派員兼任」等相關規定,得做為公務員兼職之法令依據 |
107-11-04 | 兼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監督人之兼職費支給上限,得比照兼職費支給表兼任公司常務董事或常駐監察人規定以12,750元為限 |
107-10-29 | 職務代理人例假日奉派加班,且係執行被代理人職務上之業務,如當日加班時數已達4小時,得予計算為0.5個工作日;惟為避免代理職務加給之支給條件過寬,其於加班當日所餘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或於不同例假日各加班未滿4小時之加班時數,均無法併計為工作日 |
107-10-29 | 公務人員得以養育2名以上3足歲以下子女事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不受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限制,且機關不得予以拒絕 |
107-10-26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原退休法)之月撫慰金」、「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原撫卹法)之年撫卹金」及「退撫法之退撫給與」領受人,如因相關法定事由喪失及停止領受權利時之發放原則及其相關事宜 |
107-10-22 |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刪除說明三、(三)收費單據項中「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等文字(107年10月15日生效) |
107-10-15 | 修正「工友依法改任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其曾任工友年資之處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各機關學校編制內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退休曾任工友年資處理原則」(1070701生效) |
107-10-15 | 有關因機關修編得免經甄審原職改派之適用原則 |
107-10-08 |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民國107年7月1日修正施行時仍在職之現職聘僱人員,其選擇繼續參加離職儲金者復經機關聘(僱)用時,是否仍得繼續參加離職儲金疑義 |
107-10-05 |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係指「銓敘審定簡任(含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首長及副首長」 |
107-10-03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自民國107年7月1日施行後,原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時效計算疑義 |
107-09-26 | 修正「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及「工程獎金支給表」(1080101修正) |
107-09-21 | 銓敘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
107-09-20 | 配合行政院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自107年9月1日生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及相關函釋自是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