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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28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所稱「法 令」、「公職」與「業務」之認定標準
108-11-25退休人員依公教人員退休法律、公務員懲戒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受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之行政處分或懲戒判決者,自當年度當節起不發給三節慰問金
108-11-22檢附修正後之「公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書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1款、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一覽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3款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1081118修正)
108-11-15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1090101生效)
108-11-13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聘僱之人員,如無慰勞假資格或慰勞假資格未達2日者,則尚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2項之適用
108-11-08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
108-11-05有關聘用人員在約聘期間亡故,發給殮葬補助相關事宜
108-10-31「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6條條文業經銓敘部以民國108年10月23日部退一字第10848668181號令修正發布
108-10-29行政法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第25條第2項所稱「再任有給公職或行政法人職務」,其內涵應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規定
108-10-28地方政府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準用該法規定制定自治條例新設之行政法人,得準用行政法人法第34條第2項至第7項規定
108-10-23修正「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6點(108年10月22日生效)
108-10-15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
108-10-15「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1081001修正發布)
108-10-1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第5點、第6點及附表(1090101生效)
108-10-08考試院會同行政院108年10月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1081001修正生效)
108-10-08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得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
108-10-08「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1081001修正生效)
108-10-05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108-10-02有關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健康檢查實施次數「每2年實施1次」之認定,公務人員僅須間隔1個年度後實施健康檢查,即符合上開條文所稱「每2年實施1次」之規定
108-09-30109年1月16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相關職系之適用,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