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01-09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112年1月1日施行) |
| 111-12-26 |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於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因特殊考量須報請本院核准繼續擔任疑義 |
| 111-12-26 |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經訂定發布,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 111-12-13 |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且毋須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惟權責機關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就個案實際情形綜合審究有無原留職停薪原因消失之情形。 |
| 111-12-09 | 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及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所定「不足1人時,得以1人計」之計算方式,得採「如有未滿1人之餘數,得無條件進位增加1人」之方式辦理 |
| 111-11-28 | 廢止(停止適用)銓敘部令附表所列公教人員保險、公(政)務人員退休(職)及公務人員撫卹解釋令函332則(111年11月24日起廢止) |
| 111-11-23 | 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 111-11-14 | 檢送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2點、第15點、第24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111年11月9日修正) |
| 111-11-10 | 檢送「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111年10月31日修正) |
| 111-11-08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業經修正發布(111年11月7日修正) |
| 111-10-20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111年10月14日修正生效) |
| 111-10-20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111年9月23日修正) |
| 111-10-18 | 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 |
| 111-10-18 | 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控管程序 |
| 111-10-18 | 檢送「職務列等表」令、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111年10月6日修正) |
| 111-10-18 | 權責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現職公務人員,應注意之相關事項(111年9月12日訂定) |
| 111-10-12 | 檢送修正「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111年10月6日修正) |
| 111-10-03 | 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得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運用情形酌予補助英檢測驗費,並宜俟其回職復薪後,再予核發 |
| 111-09-27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發布(111年9月22日修正) |
| 111-09-14 | 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所遺缺額如係指定委 員者,得由機關首長另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如係票選委員者,則應由候補人員遞補或辦理補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