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刊登日期主題
111-11-14檢送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2點、第15點、第24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111年11月9日修正)
111-11-10檢送「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111年10月31日修正)
111-11-08「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9條,業經修正發布(111年11月7日修正)
111-10-20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111年10月14日修正生效)
111-10-20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111年9月23日修正)
111-10-18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
111-10-18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控管程序
111-10-18檢送「職務列等表」令、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111年10月6日修正)
111-10-18權責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調任現職公務人員,應注意之相關事項(111年9月12日訂定)
111-10-12檢送修正「人事管理人員獎懲規定」、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111年10月6日修正)
111-10-03有關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期間,得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運用情形酌予補助英檢測驗費,並宜俟其回職復薪後,再予核發
111-09-27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部分條文,業經修正發布(111年9月22日修正)
111-09-14考績委員會委員於任期中辦理留職停薪,所遺缺額如係指定委 員者,得由機關首長另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如係票選委員者,則應由候補人員遞補或辦理補選
111-09-12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從事進修之申請費用補助事宜
111-09-06於預算員額內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僱用之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僱人員代理其職務
111-09-05公務人員依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相關令釋辦理留職停薪者,放寬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111-08-30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 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分別再進用聘用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代理
111-08-26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但不包括經權責機關(構)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
111-08-09「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新增釋例(111年8月2日彙整)
111-08-08公務人員分娩或流產事實,係於下午或下班後發生,其娩假或流產假之起算規定